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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准入审批

发布日期: 2018-02-06 17:08:21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初次(第一类)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主席令第八十四号)

  (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521号)

  (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 总装备部令第13号)

  四、受理机构

  国防科工局。

  五、决定机构

  国防科工局。

  六、数量限制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布局的要求,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实际需要,经征求总装备部意见,可以对有特殊要求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做出数量限制。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国防科工局按照国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布局要求,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实际需要,经征求总装备部意见,对第一类许可实行数量限制。实行数量限制的具体专业或者产品和限制数量另行规定。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科研生产条件和检验检测、试验手段;

  4.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技术和工艺;

  5.经评定合格的质量管理体系;

  6.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7.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保密资格。

  (二)同时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同时具备上条所列的申请人需满足的七项条件。

  2.通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

  3.符合数量控制方案要求。

  4.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无异议。

  八、禁止性要求

  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能同时具备第七条所列的申请人需满足的七项条件的。

  2.未通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的。

  3.不符合数量控制方案要求的。

  4.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有异议的。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原件 3份 3份纸质(含1份光盘)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复印件 3份 3份纸质(含1份光盘)  
3 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复印件 3份 3份纸质(含1份光盘)  
4 安全生产达标证明文件(其中申请从事危险品生产的,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生产评价报告) 复印件 3份 3份纸质(含1份光盘)  
5 保密资格证书 复印件 3份 3份纸质(含1份光盘)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环保、消防验收文件或者达标文件 复印件 3份 3份纸质(含1份光盘)  
7 申请单位认为可以证明其能力条件的其他文件、材料 复印件 3份 3份纸质(含1份光盘)  


  以上材料(含电子版光盘)同时报送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现报送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合同监管局)1份。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申请书》格式可在国防科工局网站下载。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机要交换或者直接送达方式提交材料。

  十、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直接接收:

  (1)部门名称:国防科工局军品配套与监管司市场监管处;

  (2)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8号1116房间。

  2.机要信函接收:接收部门名称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办公室,接收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8号,邮政编码100048,联系电话010-88581069。

  (二)接收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3:00—17:00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及受理。

  1.申请第一类许可的单位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申请书》提交国防科工局许可办(“国防科工局许可办”是指“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办公室”,其常设办事部门在国防科工局军品配套与监管司市场监管处),同时抄送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现军委装备发展部合同监管局)。

  2.国防科工局许可办对申请第一类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申请专业(产品)类别征求国防科工局内相关司的意见。

  3.国防科工局相关司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反馈国防科工局许可办。

  4.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现军委装备发展部合同监管局)对申请第一类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反馈国防科工局许可办。

  5.国防科工局许可办根据国防科工局相关司和总装备部(现军委装备发展部)反馈的意见确定是否受理许可申请。

  6.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由国防科工局许可办告知申请单位。

  7.对于符合许可受理条件的申请,国防科工局许可办按照专业分工转国防科工局相关专业司或军工项目审核中心组织审查。

  (二)现场审查。

  国防科工局相关专业司或委托军工项目审核中心组织专家组开展现许可场审查工作,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现军委装备发展部合同监管局)指派军事代表机构参与许可现场审查。审查结束后,许可现场审查组织部门对各自负责审查单位的《资料汇编》进行审核,提出许可发放建议,并将《资料汇编》和许可发放建议送国防科工局许可办。

  (三)协调及报批。

  1.国防科工局许可办对《资料汇编》和许可发放建议进行复核、汇总、整理,形成《拟许可单位信息一览表》,送国防科工局相关司和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现军委装备发展部合同监管局)征求意见。

  2.国防科工局相关司对各申请单位拟许可情况提出意见,并书面反馈国防科工局许可办。

  3.国防科工局许可办针对反馈意见,组织国防科工局相关司进行协调,同时协调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现军委装备发展部合同监管局)的意见,并将协商一致的意见形成许可发放建议,报国防科工局局领导审批。

  4.国防科工局局领导审批。

  5.国防科工局许可办根据国防科工局局领导审批意见印发许可证。

  注:第二类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与批准流程,除许可受理和许可现场审查组织工作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实施外,其它同第一类许可审查与批准流程。

  十二、办理方式


  (一)一般程序。依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规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准入(第一类)办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等。具体如下:

  1.申请第一类许可的单位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申请书》提交国防科工局许可办(“国防科工局许可办”是指“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办公室”,其常设办事部门在国防科工局军品配套与监管司市场监管处),同时抄送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现军委装备发展部合同监管局)。

  2.国防科工局许可办对申请第一类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申请专业(产品)类别征求国防科工局内相关司的意见,国防科工局相关司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反馈国防科工局许可办。

  3.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现军委装备发展部合同监管局)对申请第一类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反馈国防科工局许可办。

  4.国防科工局许可办根据国防科工局相关司和总装备部(现军委装备发展部)反馈的意见确定是否受理许可申请,受理时限为5日内。

  5.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由国防科工局许可办告知申请单位。

  6.对于符合许可受理条件的申请,国防科工局许可办按照专业分工转国防科工局相关专业司或军工项目审核中心组织审查。

  7.国防科工局相关专业司或军工项目审核中心组织专家组开展现许可场审查工作,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现军委装备发展部合同监管局)指派军事代表机构参与许可现场审查。审查结束后,许可现场审查组织部门对各自负责审查单位的《资料汇编》进行审核,提出许可发放建议,并将《资料汇编》和许可发放建议送国防科工局许可办。

  8.国防科工局许可办对《资料汇编》和许可发放建议进行复核、汇总、整理,形成《拟许可单位信息一览表》,送国防科工局相关司和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现军委装备发展部合同监管局)征求意见。国防科工局相关司对各申请单位拟许可情况提出意见,并书面反馈国防科工局许可办。国防科工局许可办针对反馈意见,组织国防科工局相关司进行协调,同时协调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现军委装备发展部合同监管局)的意见,并将协商一致的意见形成许可发放建议,报国防科工局局领导审批。审查审批时限60日(不含专家现场审查时间)内。

  9.国防科工局许可办根据国防科工局局领导审批意见印发许可证。印发证时限10日内。

  注:第二类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与批准流程,除许可受理和许可现场审查组织工作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实施外,其它同第一类许可审查与批准流程。

  (二)并联审批。详见(一)一般程序。

  十三、办结时限

  在7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专家现场审查时间)。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十六、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通过机要邮寄方式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寄达取证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通知本辖区内的单位取证。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陈述权、申辩权。

  2.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权利。

  3.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有关情况,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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